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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1月11日 星期日

在1124前夕,關於婚姻平權的相關公投案,我的立場應該跟大多數人有很大的不同。


公投小抄產生器:http://se.piee.pw/BTNPD

這五項公投,目前網路上流傳的投票指南,就是光譜的兩個極端。但同性婚姻,絕對不是YES or NO,而是一個漸進的過程。

最終來說,愛是沒有性別之分的,同性婚姻最終,還是要靠民法來保障。只是現階段直接修民法,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?來看一例一休、軍公教年改,如此倉促修法、配套不完整,引起了多少風波?尤其民法的架構,規範了債權、物權、親屬、繼承,目下時刻認為已經想周全的修法,如果因為過於理想,修法後問題一籮筐,又陷入二修、三修倉促修法的無限迴圈。

基於這樣,我覺得要修改民法之前,立專法是比較可行的。藉由專法「準用」一些民法的規定,先試行同婚的一些規範可不可行。如果碰到爭議的地方,可以透過主管機關的函釋,先行解決問題。等施行一段時間(比如說一年後),再把這些需要入法的函釋,一併納入修法考量。等到專法更為穩定之後,修民法的壓力與障礙就會變小,時程也能加速,專法的階段性任務就此結束。



105.12.10同婚遊行新聞採訪

不過有些人對專法有疑慮,認為說專法叫歧視、違反人權,這麼說就言過其實了。專法在法律上,其實是「特別法」,規範一些特別的狀況。而且「特別法」是相對於「普通法」的概念,如果要無限上綱,認為立專法是「歧視」,那心胸也未免太過狹隘。舉例來講,我們已經有了《勞動基準法》,如果還要再立《醫師法》、《律師法》,難不成我們是「歧視」醫師、律師嗎?因此現階段規範婚姻關係的《民法》,一步到位還有疑慮時,專法何嘗不是個好選擇?

復鑑於婚姻自由,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,就成立上述親密、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、能力、意願、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,其不可或缺性,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,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。

大法官釋字748號裏頭,對於立專法、修民法,並沒有特別的意見。當時解釋文聰明的地方,就是預留兩年的落日時間,讓行政、立法單位,與社會進行溝通,找出最為適當的方法。如果相關單位怠惰,違憲條文就自動失效。但我想藍綠兩黨,不會坐視「自動失效」的發生。因為之後要收拾的殘局,恐怕更大。這時護家盟與伴侶盟的公投,不論結果,都讓藍綠沒有怠惰立法的理由了。


不管最後公投結果如何,我覺得對於同婚應該保持樂觀態度。因為現在同婚,已經不是同性戀能不能結婚的問題,而是該怎麼結婚的問題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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