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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0月21日 星期一

當初引渡逃犯不成,如今風水輪流轉,變成拒絕逃犯入境,何其諷刺?



回想四個月前,香港特首林鄭月娥,對於暫緩修訂逃犯條例時,我國的法務部是這樣說的:
[Ettoday] 港府暫緩《逃犯條例》牽扯台灣!我3提司法互助被「已讀」 法務部怒了
[蘋果日報] 港府修《逃犯條例》牽扯台灣 法務部:三度提司法互助被「已讀不回」


香港屬地主義的法律概念,對於領域外的犯罪,是無法追訴的,到台灣受審,是必要的處置。不管陳同佳被投案也好,真心悔悟也罷,之前就因為香港沒法審理,所以才扯出修訂逃犯條例。而林鄭本來想藉此,放寬一些將逃犯送往中國大陸境內的禁制,被許多人看破手腳,引起了反送中的社會運動。但現在被看破手腳的,反而變成我們台灣政府?

司法管轄權,也算是彰顯主權的作法之一。就像「台灣之恥」的跨國詐騙,為何我們得積極爭取嫌犯回台受審,也不要遣送中國大陸,這就是原因之一。法務部、陸委會要求香港提供陳同佳在港犯罪事證,屬於合理範圍;藉此要求簽訂「司法互助」,可以打蛇隨棍上;若堅持沒「司法互助」就拒絕陳同佳,理由就站不住腳了。

回想當時辦案情形,陳同佳犯案後回到香港後,是由香港警方先行偵辦,並逮捕陳同佳問取口供後,通知台灣警方共同調查。就連被害人潘曉穎的遺體被丟到哪裡,也是港警提供線索去找到的。可見當時,台港雙方即便沒有司法互助,也能夠合作。因此法務部、陸委會的理由,顯然就站不住腳了。

若拒絕陳同佳入境投案,是基於「陰謀論」,那麼以目前香港《逃犯條例》規定,逃犯無法送到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」,這時送到台灣來,不就正好彰顯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嗎?


好在21日下午,我國政府做了一個解套,「只要陳同佳出現在機場就抓」,不然若真開了拒絕入境的惡例,恐怕之後其他跨國犯罪,我們也別想彰顯正義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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