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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8月20日 星期四


37刀砍死母親,還把媽媽的頭顱剁下,丟到社區中庭。高等法院從無期徒刑改判無罪,到底出了什麼問題?


2018年10月,住在桃園市的梁姓男子,吸食安非他命後,跟媽媽起衝突,一氣之下拿刀連砍母親37刀致死。高等法院就是因為兇嫌吸食安非他命中毒,認為犯案當下沒有意識,所以改判無罪。

之前鐵路警察李承翰的事件,思覺失調症的精神疾病問題,也成為兇嫌無罪主因。但精神疾病不積極治療、還有吸毒,通通都是有意識的自主行為。若法院因此而認定「無行為能力」,請問監護人不該負責嗎?這能到不會成為殺人脫罪藉口?

學法有學法的邏輯,法律上的見解不同,成為「我們與判決的距離」。因此陪審團制度的改革,就是要拉近這樣的落差。但這些與社會普世價值落差甚鉅的判決不斷出爐,對於蔡政府的司法改革,無疑又是一記重重耳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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