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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5月1日 星期五


殺警居然獲判無罪,昨天的判決第一時間確實讓人傻眼。但批評「恐龍」之前,先想想是法官的問題?醫師的問題?還是制度的問題?

法官的問題?

就法官的立場,判決他有罪是不是省事許多?為何還要這樣跟全民「作對」呢?法院判決的理由,是因為嫌犯鄭姓男子犯案當下,不能辨識行為違法,所以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,依法只能判決無罪。精神科醫師的專業檢定,正是認定鄭姓嫌犯無行為能力的關鍵。這項無罪判決,附帶強制治療5年的條件。這樣的判例,在國外所見多有。
就法而言這樣的判決似乎合理合法,但也不是沒有「討論」的空間。首先就法條而言,刑法第19條內容如下:


第 19 條
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。

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,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者,得減輕其刑。

前二項規定,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,不適用之。

依法而言,第19條之1確實是他無罪的保命符,第2項若有部分行為能力也能減刑。只是第3項應該就是本案不判無罪可以解套的所在。因為這名鄭姓男子他罹患思覺失調的病史長達近20年,若從就診算起也有10年時間,只是他106年後就自行停藥拒絕看診,造成這樣的結果。這樣的行為算不算是第3項推定的「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」?想必是有討論空間的。



醫師的問題?

就精神鑑定方面,確實這是醫師的專業。就因為相關鑑定缺乏科學儀器的判定,所以患者的行為口述以及醫師的經驗學理,就是判定的重要準則。所以自由時報就有引述一位警官所言,很擔心日後有些預謀要犯殺人重罪的人,只要犯案前先多次就診,表現出妄想、妄聽症狀,犯案時又胡言亂語,就能發展出一套「裝病脫罪模式」。
不過醫師也不是這麼容易被騙倒,這回做出這樣的診斷,我們理當相信醫師的專業。但從家屬轉述的一句話,若其為真,則顯示了醫師的專業傲慢,給家屬觀感不佳的二次傷害。


「他說我是權威,你們要鑑定也是請我,你們在要求鑑定也都是我在鑑定。」

我不知道鑑定是不是只有一家為準,若是有第二、第三家醫院或醫師的鑑定,結果是不是都一樣呢?

制度的問題?

雖然法官、醫師的判斷,都有些模糊空間。但問題最大的,恐怕還是中華民國的刑法制度。五年的強制治療,也是法律所訂,超過之後若是患者不配合治療,恐怕也無可奈何,畢竟我們沒有這種終身必須治療的規範。衛福部統計每年12~15萬的思覺失調患者,不就成了社會的不定時炸彈?

除此之外,台灣社會長期的自私,也是促使悲劇發生的重要因素。開槍維護治安,報告寫不完,還得被當事人或家屬指控執法過當鋃鐺入獄;若是警察不幸殉職,常常淪為「今日公祭,明天忘記」。如此對待,又怎能期待警察盡心執法?

先前討論磐石艦時,「有事軍人幹,沒事幹軍人」就凸顯了社會普遍自私的雙重標準,對於警察何嘗不是如此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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